「甲為網拍業者」與「乙買受人」訂定A物買賣契約,清償地為台北。
甲於清償日當天請「丙魔女宅急便公司」將A物「運送」給乙,
丙請其「受僱人丁」將A物送往清償地台北,於出貨後,
乙忽通知甲請求改送交「清償地以外」之「台中」,
甲收到該通知後隨即通知丙,丙又通知丁,命其將A送往「清償地以外」之台中,
而後丁起歹念,將該物送到「黑市」換取現金後,逃逸無蹤……
試問:甲或乙得否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請試從學說通說之「內在關聯說」解看看。事實上,我的問題是契約對第三人效力適用
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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