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老梗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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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網拍業者」與「乙買受人」訂定A物買賣契約,清償地為台北。

甲於清償日當天請「丙魔女宅急便公司」將A物「運送」給乙,

丙請其「受僱人丁」將A物送往清償地台北,於出貨後,

乙忽通知甲請求改送交「清償地以外」之「台中」,

甲收到該通知後隨即通知丙,丙又通知丁,命其將A送往「清償地以外」之台中,

而後丁起歹念,將該物送到「黑市」換取現金後,逃逸無蹤……

試問:甲或乙得否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請試從學說通說之「內在關聯說」解看看。事實上,我的問題是契約對第三人效力適用

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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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aithe avatarFaithe2009-03-05
先不論「郵購買賣」可能發生之問題,僅從民法討論。
Megan avatarMegan2009-03-09
如果把爭點放在224的關於債之履行,或188的因執行職務.
Lily avatarLily2009-03-11
個人認為丁因為受僱運送方才取得占有物以致遂行盜賣的機會
因認為為執行職務或債之履行相關聯.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09-03-15
因未尚未交付,所以實際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為甲,
Blanche avatarBlanche2009-03-18
甲得依184I前項及188,或本於契約依226I及224,向丙請求損
Linda avatarLinda2009-03-21
害賠償. 乙與丙不具有契約關係,其因承擔價金風險所受的損
William avatarWilliam2009-03-25
害僅為純粹財產上損失,非屬188所謂之權利,故僅能依225II
Ophelia avatarOphelia2009-03-27
請求甲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方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Kumar avatarKumar2009-03-31
但是如果是要把爭點放在可不可以把甲丙的運送契約當事人,
Kama avatarKama2009-04-05
適當的擴及收受人乙,使乙得直接本於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09-04-07
那小弟就投降了Orz
Dinah avatarDinah2009-04-08
(上面key了一堆錯字,希望誤寫不妨真意..~~~~~>.<~~~~~)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09-04-11
若依學者多數認為的「內在關聯說」,丁之個人犯罪行為可
Liam avatarLiam2009-04-11
能會被評價為「非執行職務」,蓋此並非「僱用人」所得預
Elma avatarElma2009-04-14
見,故其無法做防免的動作
Yuri avatarYuri2009-04-17
另甲受何損害?甲依第225條第1項免給付義務
Rebecca avatarRebecca2009-04-20
而乙依374危險由乙負擔,乙不能依266免為價金之給付
Caitlin avatarCaitlin2009-04-24
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事實上的損害多寡是兩個問題.
Tom avatarTom2009-04-27
故甲並無損害可言(黃茂榮大法官採此說)。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09-04-30
甲是否基於商品所有權之受侵害取得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Callum avatarCallum2009-05-02
與甲得基於此請求權請求多少數額的賠償.
乃分屬成立與範圍兩種不同的問題.
Blanche avatarBlanche2009-05-04
這應該回到損害之計算方式了
Ula avatarUla2009-05-08
所以甲直接將之讓與給乙即可,蓋甲保有此請求權怠無實益.
Emily avatarEmily2009-05-11
侵權行為之損害應係「財產差額說」
甲之財產總額應無減少才對啊,侵權行為請求權何以成立?
Queena avatarQueena2009-05-15
先有侵權才來談損害啊-.-"
Jack avatarJack2009-05-18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不是應該有「損害」才成立嗎?
Eartha avatarEartha2009-05-18
甲應該仍然保有的所有權在哪裡?
Hardy avatarHardy2009-05-22
甲的免給付義務,並不減損他可以主張的所有權.
Agatha avatarAgatha2009-05-25
甲的所有權確實被侵害,但甲仍得對乙為請求價金之給付
債權為財產權,故甲之總體財產並未減少
James avatarJames2009-05-28
乙之價金給付並非基於侵害所有權的事實,而是基於契約.
此乃系基於兩個不同事實所生之請求權.
故225II明定得請求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
Madame avatarMadame2009-05-28
即為避免債務人因而獲有不當之利益.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09-06-01
但究竟應如何解釋,甲的財產那裡有差額呢?
實務的「形式客觀說」,包山包海,所以本題已設限在「內
在關聯說」了。
Noah avatarNoah2009-06-01
至於執行職務之行為可參照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1991號判決.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09-06-03
啊就因為侵權行為損害所有權啊,兩件事要分開看0.0"
Olga avatarOlga2009-06-05
嗯…事實上我知道E大的論點,似乎同王澤鑑老師,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09-06-05
但分開看,財產那裡有差額呢?
Jack avatarJack2009-06-09
我可不可以說今天甲打我一拳花的醫藥費,和丙送我一個蛋糕
整體來看,財產並沒有減少,所以沒有損害,不得請求賠償?
Ingrid avatarIngrid2009-06-12
不行,因為這是「身體權受侵害」另有醫療費之財產上損害
而受贈又是另一個財產增加行為
而本例,甲受侵害的是「A物」,其所受的對價係A物的對價
Callum avatarCallum2009-06-13
難道不能說A物之財產價值已經被A物之待對給付所取得嗎?
Rebecca avatarRebecca2009-06-13
那你換成甲偷我一個自用的蛋糕,和丙為慶祝送我一個蛋糕.
Isla avatarIsla2009-06-17
在本例甲取得的對價並非基於侵害事實所獲得的.
Annie avatarAnnie2009-06-17
而是計算損害範圍時,甲因為免於對待給付而適用216-1
Olive avatarOlive2009-06-19
將乙為給付的部份,為損益相抵之扣除,但不否認請求權之存在
Kelly avatarKelly2009-06-20
換另一個角度,不從法條來看,今天真正的損害發生在乙,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09-06-24
但請求權基礎卻圍繞著甲展開;如果不能讓乙獲得類似的賠償
Caitlin avatarCaitlin2009-06-28
地位,豈非對乙十分不公且不利. 真有這樣的結果,若不是適用
有問題,那就是法律有問題了.
(真是一整個法律乃一種思想一種信仰一種力量的不知所謂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