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約問題請教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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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一年多,沒續約已轉不定期租約
房東最近要賣房(未售出)要我一個月內搬走
但我沒違反任何不定期租約,依土地法除非房東自住,或房子已買出才能要我搬走嗎?
以下問題
1. 自住舉證是只要戶籍在此就好?或要他真的住這,但他搬回家一小時之後不住也可?
但刊登賣屋已抵觸自住?或可以說邊住邊賣?
2. 未售出應該不適買賣組賃已破?(不能以已售出要求我搬出)
3. 到時真要搬出,如何索賠已繳費年費但後續未使用到的第四台車位之費用?
4. 若真只能搬出一個月時間是屬合理(房租月繳)?或要已押金兩個月來算(兩個月內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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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Yedda avatarYedda2015-12-03
契約沒有公證的話,你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民425)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5-12-06
月繳以月計算,周繳以周計算,所以你是月繳就是一個月.
第四台是你和業者的事情,與房東無關,且多半可以按比例
Rachel avatarRachel2015-12-07
扣還(排除優惠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