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形成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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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占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還是公訴罪?2.以上二審還可以協調和解嗎?3.何謂普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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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1-01-18
侵占罪屬非告訴乃論罪如須在二審和解亦非不可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是指自已持有他人物而持有之意是指他人物必須合法取得倘係非法取得則不應成立本罪另行為人亦必須以持有之意思變異成所有之意思侵占罪為即成犯一但行為人對持有物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犯罪即告成立普通侵占罪是指私人與私人之間就物之不法領得,故有別於業務侵占希望能有助於你的了解...
David avatarDavid2011-01-15
你好: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