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搞烏龍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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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媽於4/7被機場接送車行的一部廂型車撞,上週5/12媽媽、車行老闆娘以及他們的強
制險保險公司a在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最後和解達成,保險公司說會在6/12以前將賠償
金額匯入我媽媽的戶頭。

本以為事情圓滿結束了...

剛剛(5/16)保險公司a打電話給媽媽說他們發現自己並不是接送車行的保險公司,所以
要寄新的
和解書給我媽,並且賠償金額要扣除強制險的金額,還強調很急,明天要給答案。

我想請問這樣合理嗎?怎麼可能有保險公司事發都一個多月,還派業務員來一起談和解,
竟然完全沒發現車行根本不錯是自己的保戶?

因為這個問號真的太大、太不合理了,我媽能拒絕新和解書用寄的,要求重新去調解委員
會一次,車行老闆、原來的烏龍保險公司a以及真正的保險公司b都要出席嗎?

還是其實這種事情很正常,新和解書用寄的也沒關係?



更新更新後續:
今天5/17,我媽媽向保險公司a提出重新去調解委員會一次,車行老闆、原來的烏龍保險
公司a以及真正的保險公司b都要出席的要求。

保險公司a負責的業務員一直推說「我很急」「不要再麻煩車行老闆跑來跑去啦」「保險
公司b不可能出席啊」

保險公司a的業務員說原本談好和解的金額他一樣會給媽媽,只是需要另外跟他簽一張和
解書。並且日後可以拿著這份和解書再另外向保險公司b申請強制險的部分,我媽絕對不
會吃虧。

我要媽媽打電話給車行老闆確認這件事情,沒想到通過電話才發現車行老闆完全不知道後
面這些事情的發生...我的天啊...太詭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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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a avatarDora2016-05-21
文中倒數第二段的作法,比較妥當。
Hazel avatarHazel2016-05-24
這很扯,因為保險公司會先確認該車有沒有向該公司投保
Edith avatarEdith2016-05-27
而且新的和解書與a保險公司無關,整件事情怪怪的。
Ethan avatarEthan2016-05-29
查詢到訴訟外和解..其實無強制力 http://goo.gl/ykrDbx
上述台中第五分局的常見問題網頁
Olive avatarOlive2016-06-01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Ivy avatarIvy2016-06-04
訴或自訴。
Elvira avatarElvira2016-06-05
如果是《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說的調解成功,且經
法院核定的,那是跟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調解書
Noah avatarNoah2016-06-10
可作為執行名義的。
Ivy avatarIvy2016-06-11
但那要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才行,私人場所
的和解不算數。
Noah avatarNoah2016-06-14
to 9999,感謝~你解了我的疑惑
Hedda avatarHedda2016-06-17
推專業 taoist9999 大大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