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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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想請問,小弟由於今天被友人得知我被告個資法,原告原是好友但已鬧翻

只因我在GOOGLE上面找到對方在別人的部落格內自行公開的

地址姓名電話的資料頁面(原部落格PO文已刪,

而因在某個通訊軟體上的個人狀態打上英譯地址

再者並無明顯說這狀態是啥意思,也沒有對於在這GOOGLE上面找到的地址資料做任何

要侵害他人身安全財務上的權益,這樣會構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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