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險法之公務員定義依據該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為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人員。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準用本法規定」
而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定義依該法第24條規定
「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一個是有給人員,一個是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怎麼看好像都是受領國家薪水的人
有何不同?
教師有包含在公務人員保險法內嗎?
感謝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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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務人員,為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人員。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準用本法規定」
而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定義依該法第24條規定
「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一個是有給人員,一個是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怎麼看好像都是受領國家薪水的人
有何不同?
教師有包含在公務人員保險法內嗎?
感謝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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