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上的問題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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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被害人筆錄和偵察庭都證稱遭多人毆打致傷,派出所調閱周邊監視器,影像看出明顯甲,乙
出手。

後續僅知甲身分確認,乙還在利用車牌追人。

但到偵察庭時,偵察佐僅移送被告甲,乙被列入證人。

目前檢察官已經起訴甲,且當時僅移送甲,而觀察畫面僅得出現場尚有不知身分一人。

但在偵察庭訊問時,被害人也不知道乙的身分,更不知乙被列在證人。

問題:

目前被害人就同一件時,地之傷害罪,到同個派出所再次針對乙提告,但案件還是送到同個
偵察佐手上,且還未送到地檢署。

怕時間上追加被告來不及,還是法院受理後再遞陳報狀將新的報案單附上並陳明被告應該是
兩人?

還是就真的明明同樣一件事要分開來判?

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目前是只能寫起訴的被告,後續再跟民事那邊寫狀陳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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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inah avatarDinah2022-05-18
不知道乙的身份,你要告誰?傳票拘票要寄給誰?沒睡醒?
Susan avatarSusan2022-05-15
乙身分偵察佐知道,但卻把乙列為證人,才會演變成這樣
。派出所員警說最初就把甲,乙都以嫌疑人往上送,但乙
不在轄區要讓偵察隊去追車牌。
David avatarDavid2022-05-19
乙車車主不等於就是動手的乙 當然先列關係人而已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2-05-15
乙車車主證稱他人就在糾紛現場,起訴書有寫。現在疑問
就是被害人補救就再次報案提告乙等併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