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這是單一案件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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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車過失傷害乙

檢察官起訴甲過失傷害

法院審理時 發現乙傷重而死(與車禍有因果關係)

這時候 是用300條 變更起訴法條嗎?

因為我一直有個疑問 過失致死和過失傷害的事實是同一案件的範圍嗎?

又假設

法院判決甲過失傷害確定後 乙才死亡(也是和車禍有因果關係)

這時又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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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09-04-10
1是 2請見30年院字2271-3 既判力及於 然後依傳統見解
Lauren avatarLauren2009-04-12
這是判決後所生的新事實 故不符再審的發現新事實要件
Hedwig avatarHedwig2009-04-14
院字2271是加重結果犯的情形 和我舉的例子不一樣
Tom avatarTom2009-04-18
傷重致死不是加重結果犯!?
Yuri avatarYuri2009-04-21
我舉的例子是過失致死 不是傷害致死 院字2271看起來是
Puput avatarPuput2009-04-22
傷害致死 因為林鈺雄書上(上冊p.626)看起來像是加重結果
Damian avatarDamian2009-04-24
你的意思是說~這時候原本是起訴:過失傷害→審理:過失致死這樣?
Eartha avatarEartha2009-04-27
依然是同一目的與侵害性事實~是為事實同一~但罪名不同應引300
Enid avatarEnid2009-04-29
變更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