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的問題兩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一,甲和乙為夫妻至其女兒丙所任職之大賣場購物,甲和乙選購四十件商品後至丙負責之收銀台結帳,丙僅刷其中十件商品之條碼,其餘三十件未經掃描即讓甲乙取走,被賣場監控人員丁發現後,丁追至停車場欲將開車離開之甲乙攔下並質問,甲乙辯稱忘記結帳。試問:甲乙丙負何刑責?五,甲於火車站月台鐵道旁拾獲乙遺失之皮夾,假將其內之現金兩千元花光後,又持皮夾內之金融卡至郵局自動提款機欲提領現金,然因無法鍵入正確密碼,而未得逞,並隨即

All Comments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1-05-18
這2種都屬於侵占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圖片參考:http://a.imagehost.org/0959/01-1.jpg...Showmore
Kama avatarKama2011-05-22
第一題的丙是否應論以竊盜幫助犯?由於並未有看見丙有共同行為決意之部分,所以不論以共同正犯,甲乙丙亦無321第一項第四款所言之三人以上結夥行竊的加重事由。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1-05-21
一.因為賣場裡面有不只有丙,尚有其他主管,所以丙並未實質掌控物品在自己的支配下,因此不符合業務侵占,應該論以竊盜罪,甲乙有行為之分擔,犯意之聯絡,成立竊盜罪的共同正犯二.甲成立侵占遺失物跟違法由付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不罰未遂)故甲僅成立侵占遺失物罪2011-05-2012:10:48補充:第一題,我似乎搞錯方向了~"~,丙就直接論竊盜幫助犯就可以...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