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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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進步黨黨主席
(二)鼻子被他人割去無法接回,但仍可呼吸及辨認氣味
問一下有沒有符合刑法第十條所定義的重傷跟公務員

我是覺得(一)是沒有(二)是有
請各位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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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aithe avatarFaithe2018-12-14
同意你的看法
Susan avatarSusan2018-12-17
失去鼻子儘管未損及嗅覺,但已損及相貌,破相而屬重傷
Jake avatarJake2018-12-19
這就基本定義問題 黨職跟公務員無關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8-12-21
蔡英文或林右昌是公務員那是因為身任總統/地方首長
James avatarJames2018-12-25
然後重傷包括毀壞容貌..
Madame avatarMadame2018-12-26
若是總統親手割的,可能適用國家賠償法...總統是機關
Olive avatarOlive2018-12-26
政黨之職務非為依法令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只為該社團法人
之黨職,所以非為公務員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8-12-29
至於黨主席鼻子被割掉,則是屬於重傷無誤
Dora avatarDora2019-01-02
等一下為啥一要跟二接在一起...這樣母湯...
Kama avatarKama2019-01-07
樓上突破盲…
Jake avatarJake2019-01-08
(一)的話,要看年代,如果是古早以前黨國不分的話,
黨職都還可以併公職咧! XD
Jake avatarJake2019-01-10
不過,民主進步黨黨主席的話,應該不會有這種好康的,
所以也不會是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