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第十條 - 法律Ophelia · 2018-12-1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一)民主進步黨黨主席 (二)鼻子被他人割去無法接回,但仍可呼吸及辨認氣味 問一下有沒有符合刑法第十條所定義的重傷跟公務員 我是覺得(一)是沒有(二)是有 請各位大大指教 -- 法律All CommentsFaithe2018-12-14同意你的看法Susan2018-12-17失去鼻子儘管未損及嗅覺,但已損及相貌,破相而屬重傷Jake2018-12-19這就基本定義問題 黨職跟公務員無關William2018-12-21蔡英文或林右昌是公務員那是因為身任總統/地方首長James2018-12-25然後重傷包括毀壞容貌..Madame2018-12-26若是總統親手割的,可能適用國家賠償法...總統是機關Olive2018-12-26政黨之職務非為依法令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只為該社團法人之黨職,所以非為公務員Rosalind2018-12-29至於黨主席鼻子被割掉,則是屬於重傷無誤Dora2019-01-02等一下為啥一要跟二接在一起...這樣母湯...Kama2019-01-07樓上突破盲…Jake2019-01-08(一)的話,要看年代,如果是古早以前黨國不分的話,黨職都還可以併公職咧! XDJake2019-01-10不過,民主進步黨黨主席的話,應該不會有這種好康的,所以也不會是公務員。Related Posts機車騎人行道撞到行人,隨即離開,行人無明顯外傷(有撞擊到),對方說要報警卻騎車走掉,請問這樣有辦法索遭假借名義收受禮品詐騙車手賠償?有舊傷的車門被撞到的責任歸屬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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