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合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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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護理人員
簽訂了一份勞動契約書
任職未滿兩年兩個月離職者需付
1.受訓薪資
2.違約金
總金額約十幾萬>_<法律不是明訂不可收取訓練費
請問這樣的合約是成立的嗎
我是否一定要賠償者嚜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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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me avatarMadame2012-12-18
1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六條
僱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此處之技術生是指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技術生,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似之人
一般勞工任職初或任職後,僱主額外再施予在職訓練,此種訓練與上述技術生訓練不相同,因此,僱主往往都會要求勞工必須服務滿一定時間後才可以離職。提前離職者,就必須賠償雇主之損失
2合約之內容規範以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為原則,由簽約之雙方合意即可成立
3通常違約提前離職者,繳育訓練只要雇主能提出訓練費用證明,勞工必須依分擔之金額全部賠償。至於違約金,則視僱主受到的損失,以不違反比例原則賠償。如有爭議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