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最後面給40個月+前面兩年
所以是64個月?
但死亡不是只有5個月傷葬費
40個月平均薪資嗎?
已更新項目:
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不就是說這兩年醫療期間
都可領薪水
最後又判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再給他40個月薪水
所以加起來不是給64個月薪水嗎?
最後面給40個月+前面兩年
所以是64個月?
但死亡不是只有5個月傷葬費
40個月平均薪資嗎?
已更新項目:
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不就是說這兩年醫療期間
都可領薪水
最後又判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再給他40個月薪水
所以加起來不是給64個月薪水嗎?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