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賠償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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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最後面給40個月+前面兩年
所以是64個月?
但死亡不是只有5個月傷葬費
40個月平均薪資嗎?
已更新項目:
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不就是說這兩年醫療期間
都可領薪水
最後又判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再給他40個月薪水
所以加起來不是給64個月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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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avatarSteve2014-03-12
你沒有看懂條文的意思我用白話文替你分解一下1.「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意思是勞工因職災或職業病,從事發到完全痊癒的醫療期間之「醫療費及因此無法工作之工資損失全部由雇主負擔」2.「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意思是「醫療期間如達到2年屆滿」時「仍未能痊癒」,先決條件是:需經醫師【診斷書證明書】證明尚未痊癒且審定已經喪失原來的工作能力(換言之=殘廢),其殘廢達到條文規定的標準,可以由雇主之決定,也可以由勞方的提出請求雇主一次給付40個月的工資。雇主履行此項給付責任後就不必繼續補償因此不能工作的工資損失了(工資給付及醫療支出從此Stop)3.「最終給40個月」是確定失能的補償(勞僱關係從此一了百了),與「前面兩年」是醫療期間(勞僱關係繼續存在的勞方工作權及醫療權保障)4.所以自事發~失能全部的事件與死亡無關。除非醫療期間發生死亡又另當別論(換言之,死亡之後=即已無失能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