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曠職算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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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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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曠職一個月內達六日是只每個月重新計算

還是任意一個連續30天的期間達六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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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vy avatarIvy2018-05-28
第一次曠職那天起算一個月
Yedda avatarYedda2018-06-01
但曠職的定義其實很廣,有些老闆會把偷懶視為曠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