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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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曠職一個月內達六日是只每個月重新計算
還是任意一個連續30天的期間達六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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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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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曠職一個月內達六日是只每個月重新計算
還是任意一個連續30天的期間達六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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