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執行怎麼算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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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才找不到能滿足這些判例的換算公式
: 有沒有數學或法律專家能提出換算法的?
: 合併執行到底有沒有公式?

說到這個我還是覺得刑法51條沒有完全解釋這種判法;

合併執行多個有期徒刑的範圍,
介於被判最重刑與加總刑期之間,這個值不能超過30年。

像文中的例子常常都是2年~30年的範圍,然後判個5年?
而這種判法應該不能拿行政裁量的原理來套用吧?

是不是有某種原因讓法官裁量最後加總的不法性質,
讓合併執行最後的值偏低,而不會去往加總的上限靠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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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觀察一些社會現象。
有趣的是比如針對"5年有期徒刑"這個值,
讀法律的普遍覺得很重,而一般民眾通常覺得還好,普通而已。

總覺得這種細節上的落差也是造成司法期待不同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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