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耗盡原則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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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先進大家好

最進和朋友合作進行一件企劃案

其中裡面有一個東西有點複雜

這個東西(暫稱甲物)上面有A公司(我國)的商標

但是甲物是B公司(Z國)向A公司申請授權所製作的, 甲物本身是B公司自己的產品

會有這樣的產品產生, 是AB二公司為了互相推廣, 也帶動本身的產品發展,
故向對方公司申請授權其商標於自己的物品上, 有"聯名合作"的感覺



現在我們的問題是:

假設我們的企劃案中有甲物、且甲物上有A公司的商標

是否我們只需要和B公司申請授權即可, 甲物上的A公司商標是否適用商標法的耗盡原則?

又、甲物在我們之前已經經由各種平台、各種形象(非實體物)在我國各界流通多時,
是否也滿足"國內耗盡"的條件?



以上, 謝謝各位前輩撥伔閱讀, 還請各位熟知此法系統的朋友幫忙解惑,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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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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