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海外犯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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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國刑法第7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
限。
  然而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例衍生問題如下:

國人A於非邦交國(例如日本或美澳國家)
偷竊或詐欺或侵占國人B之財物(金錢或動產)

但B返國後才察覺A之犯行

這樣子的話B可以提告取回財物嗎?



補充法條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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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11-01
如果你要的是取回財物的話 是民事問題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11-02
所以不適用行法告訴嗎? 那使用民法可真正討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