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共謀商議行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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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我詳解謝謝甲乙丙三人係竊盜集團,共謀商議行竊支應三人遊樂花費。甲先於上午10時至某道路邊勘察地形,離開後繪製地形圖告知乙丙二人,乙丙二人遂於當日下午15時許至該處竊取鐵製水溝蓋一批,得手後交由甲變賣,再將變賣所得供三人玩樂之用。甲乙丙三人行為所犯何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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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 avatarIvy2011-01-12
本題甲乙丙3人,所犯之罪為刑法第320條之『普通竊盜罪』。雖然本件嫌犯有3人,渠等之行為似應構成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然該款『結夥3人以上而犯之者』之『結夥3人』,實務上認為並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最高法院76台上7210號刑事判例及93台上553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而本件於現場著手實施竊盜行為者僅乙、丙二人,甲乃「同謀共同正犯」,依上述判例及判決之見解,甲乙丙3人成立『普通竊盜罪』,而非『加重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