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法律問題~~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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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所有權人是我弟,是外婆買的,所以每月的租金就給外婆當零用錢。因房屋所在地離阿姨家近,且外婆常去阿姨家住,所以是由姨丈出面跟承租人訂契約(並沒有委託他簽約),這二年因外婆身體不好由我們照顧(已不在去阿姨家,且我們也與阿姨家決裂),我們想自己收房租,不透過姨丈把錢匯給我們,所以想與承租人重新簽訂契約(契約內容不變),於去年已通知過承租人我們才是所有權人,今年又通知一遍,且要出示權狀給對方看,但對方為姨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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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avatarGeorge2010-08-13
妳可先告知房客因為產權是妳弟弟的所以在法律上妳與對方簽定契約是無效的而且對方無妳們的委託書信等等若是對方執意不聽妳可以告對房客侵占妳弟的房屋侵占罪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
Elma avatarElma2010-08-12
推崩揪大大的建議!這樣嚇阻力大增XDDD
Freda avatarFreda2010-08-14
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一‧證明你是所有權人二‧對方是無權占有民法第184條前段,侵權行為,損益差補。實務:請求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賠償。學說:請求期間內的所有物使用收益之利益。無因管理,進而不當得利。無義務之人管理他人之物,不違背他人意願為限,分為適法與不適法無因管理。不適法之無因管理,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