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傷害罪的認定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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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與乙方發生一些口角互相爭吵而乙方在爭吵時有說,有種你就打我因甲方被乙方一直用言語刺激,一時氣憤動手打了乙方乙方有還手,但後來乙方打輸了,老闆知道後,老闆當證人,有叫甲乙雙方和解當時雙方也都和解,但沒有以白紙黑字證明(只有口頭上和解,也有握手言合,甲方有口頭說對不起)和解完後,老闆也有包個小紅包給乙方事後過了快一個月,乙方的女兒才又去警察局備案說他父親因為被人打傷現在在住院(事發當時是沒有去驗傷和報案)請問,這樣乙方可以告甲方傷害罪嗎?若乙方堅持提告,要讓甲方為自己行為負責,這樣的過程,乙方告的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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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ra avatarZora2013-07-13
私下的和解如果沒有簽定和解書是相對來說比較沒有效力的乙方在刺激甲方時如果沒有對甲方造成人格上的侮辱而只是純粹的挑釁就不構成公然侮辱之類的罪名沒有違法甲乙雙方打架不構成正當防衛而是互毆所以如果乙方堅持提告當然可以控告傷害罪但甲方同時也可以控告乙方傷害罪告的成是絕對的不過最終的判決還是得看法官的判定...
Dora avatarDora2013-07-16
就意見002提出不同與協同意見:不同意見:訴訟權乃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並由國家以公權力保障之。復依刑罰權乃國家主義,縱然部分犯罪因其所害輕微或社會情感而以告訴乃論為先決要件,仍不失此本質。換言之,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後撤告,或相互約定而未經法院核准前,僅具民法上私契約之性質。於此情況,一方或雙方違反約定而訴訟者,自不能囿於私約而妨害其公法上之權利。要言之,該乙方仍得於告訴乃論追訴時效內向檢察機關告訴,或聘請律師向法院自訴。2013-07-1508:11:10補充:協同意見: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並準用同法第23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本件須被害人人不能行使告訴權,始能由該子女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行告訴。且此告訴之踐行,不能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簡言之,本件因該被害人之子女僅為「備案」,尚與刑事
Liam avatarLiam2013-07-13
甲乙兩造就爭執已經和解成立,【若和解的內容有乙放棄對甲刑事傷害罪提告的協議達成】,乙依約就不能提告,因為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原則上起訴與否依當事人自主意思為要。若無以上協議,乙要提告,只要無違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逾六個月內期限就仍可提告。...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3-07-13
是否達成和解只會影響罪責輕重,宣判時於刑期上僅會略為酌減而已,並不會影響是否成立傷害罪之結果,簡單說對方若未向法院表明撤告,於告訴乃論期限內仍得提告,最後仍有可能成立傷害罪,至多只是法官宣判時會認為已達和解給予輕判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