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拍賣抵押物法院管轄的問題 - 法律Suhail Hany · 2009-06-2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 "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 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據此,倘當事人間簽署質權設定契約書, 約定合意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但是質物所在地位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是否可以用合意管轄來排除非訟事件法第72條的規定, 逕將聲請狀,送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請指教。 -- 法律All CommentsBennie2009-06-22不行 因為非訟事件法沒看到合意管轄的規定 你們契約上面寫的Linda2009-06-25應該是指如果將來因為這個契約涉訟 合意管轄法院為台北地院Related Posts防毒軟體不再更新病毒碼(續約中)有關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的問題請問盜遊戲帳號通常是怎麼判決的..?家有惡鄰該怎辦關於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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