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卡遺失被盜用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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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家中突然來警察要我去做筆錄告知我卡到詐欺罪!!!說我的帳戶被拿去詐騙集團使用那個帳戶是我以前上班薪資轉帳需要開設的郵局帳號但是我上班沒一個月...就離職了..從那刻後就沒再使用過...老實說...我本身是個信用破產的人..所以從沒再使用自己名義的帳戶....因為是郵局的帳戶...我想說或許以後需要用到..就把他收放起來12月警方來我才知道我的提款被盜用...我猜想是因為我在五月搬家遺失了嗎?目前有上偵查庭了我需要告知法官我信用破產的問題嗎?且法官告知我認罪會判的比較輕!!重點我又沒犯罪為何要認罪??我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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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helia avatarOphelia2012-05-05
你這粗心大意的麻煩案,檢方必以刑法第33條第一項去跟你具體求刑移送法院裁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唯今你只能依你以上所述去辯解外,以下提供辯解方案參考,除需要些好運氣遇上叫通融的檢察官可能會以罪證不足不起訴,一但移送法院,幫助犯或販賣金融帳號提供犯罪(若有對價關係更重罪)判處罰金是在劫難逃了!以下是妳該作的答辯(口才不好務必整理成狀去陳述)一、陳述理由說明,卡片遺失情況,並特說明此郵局金融卡是當時應徵工作所需(信用破產問題別提多題只是給認定反正信用破產而拿去賤賣判斷),說明你因持卡有數張,怕遺忘密碼才在外頭貼上密碼於蠢行為,未料卻因般佳遺失,並隨狀附上存款簿以資佐證遺失事實而非販賣。二、陳明主張,若有犯罪事實或與之被告有對價關係�
Quanna avatarQuanna2012-05-05
司法黃牛說請參閱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最佳解答第五點內容(節錄):…要是我收費,那既公然成為司法黃牛…
Kyle avatarKyle2012-05-04
律師法第48條規定: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項規 定者,亦同。善意提醒最佳解答者,切莫以身犯法...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2-05-08
這種問題,真的很不屑。反正幾乎都是詐騙集團的教戰守則。看現在被抓到的詐騙集團一堆人,幾乎可以認定,根本就是講爽的。反正你都認為你沒犯罪嘛,那你就不要認罪吧。...
Hazel avatarHazel2012-05-06
我認為要舉證你說丟掉卡片,那撿到的人如何能使用?想想看你的存摺、印章、密碼、卡片有沒有給人?信用破產跟人頭戶沒關係若你兩手空空去法院,只怕落的詐欺幫助犯的下場
Steve avatarSteve2012-05-05
奇怪,你都沒有發現東西不見了要去掛失嗎?每次看見這類問題,其實都很想直接說,如果是買賣帳戶,那也就大方承認哩。
Enid avatarEnid2012-05-05
這我不太清楚不過這是妳權益問題給妳一個網址http://www.myitm.tw/%E6%AC%8A%E7%9B%8A%E7%B6%B2妳可以去那邊諮詢我很多權益上問題都是從他們那裡得知的希望可以幫助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