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家中突然來警察要我去做筆錄告知我卡到詐欺罪!!!說我的帳戶被拿去詐騙集團使用那個帳戶是我以前上班薪資轉帳需要開設的郵局帳號但是我上班沒一個月...就離職了..從那刻後就沒再使用過...老實說...我本身是個信用破產的人..所以從沒再使用自己名義的帳戶....因為是郵局的帳戶...我想說或許以後需要用到..就把他收放起來12月警方來我才知道我的提款被盜用...我猜想是因為我在五月搬家遺失了嗎?目前有上偵查庭了我需要告知法官我信用破產的問題嗎?且法官告知我認罪會判的比較輕!!重點我又沒犯罪為何要認罪??我該如何處理呢??
提款卡遺失被盜用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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