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放設備傷人責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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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除了本店販賣的商品或服務,還會有一些相關設備擺放在

商店裡面或附近,比方讓客戶休息的桌椅或者有些店家會擺放

簡易的電動遊樂設備,像是具卡通角色外型且能讓小孩搭乘之

後上下擺動的遊樂設備。

如果這些設備有問題而造成損害,以侵權法來說用哪條法條?

民191適用嗎? 但是上面提到那些東西似乎不滿足法條要件所謂︰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本條上列要求比較像是房屋梁柱或者招牌一類的。

至於第 191-3 條,顯然不能把上列桌椅或電動遊樂設施解釋

做有危險的工具或方法吧?

那似乎剩下第 184 條了。但是店家的加害行為呢? 擺放「有

問題」的不當設備而致損害? 算是違反「應保持設備安全」而

不注意保持的不作為侵權行為? 還是「不應放置不安全設備」而

放置的作為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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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ut avatarPuput2021-02-17
公共意外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