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41條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想請問最後是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哪項為計算基準折算一日是如何決定的呢
還有要如何才能判斷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呢
是以犯後態度來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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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想請問最後是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哪項為計算基準折算一日是如何決定的呢
還有要如何才能判斷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呢
是以犯後態度來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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