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
一棟屋齡近20年的老公寓
共五樓,有電梯,沒有管理員,也沒有成立管委會 (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僅由其中一個住戶負責收取公用費用
近來,由於電梯維修保養、清潔費用、公共電費的收取
發現許多住戶都賴帳不肯繳
有的主張根本沒有使用到電梯,不想繳
有的甚至主張他們是一家人住兩戶,應該只收一戶的費用 (超扯)
負責收取費用的住戶根本不懂法律
也不懂得要如何成立管委會
想成立管委會也要多數住戶出面才能成立吧?
難道沒有其他法律來約束不肯繳費的"芳鄰"嗎?
謝謝各位先進解答!! 有點急!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