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初在一間小間貿易公司擔任行政助理公司沒有正統的會計所以公司的出納都是透過我去領錢繳款之類等等但是領錢存摺印章都在老闆手上也必須經過老闆同意現在發生的問題是6月4日那天我跟公司提領了6000元要買公司用東西後來因為總總原因沒有買錢就這樣放在我這邊我六月底被資遣後老闆想到這筆錢說為什麼我沒有買當初該買的東西就直接要告我業務侵占罪請問這樣子她如果去告我會成立嗎?因為公司提領錢比較沒有這麼嚴謹都沒有什麼簽收之��
有關於業務侵占相關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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