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肇事逃逸起訴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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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我朋友開車,跟對向摩托車發生擦撞。當下有下車跟對方交談(有路人提供行車記錄器的記錄,有拍到我朋友跟對方交談),後來因為路很小完全擋到了後方車子,所以就先把車移動,當下因為車多,所以移動了很遠(基本上就是兩台車寬度的馬路)。當下警察來到了,而我朋友的朋友在移車的時候也到現場,跟著對方一起去醫院,警方也去做筆錄。後來我朋友也幫忙付了對方的醫藥費。談賠償的時候,因為保險公司說"一定要作筆錄"而問題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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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4-05-23
一.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肇事逃逸罪』之立法��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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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ia avatarOlivia2014-05-25
警察並非偵查主體,警察要用什麼罪名移送地檢署,那是警察的認定,並非檢察機關的認定,不用太在意。你們只要留意警察製作之警詢筆錄上面的內容(詢問你們的部份)是否與你們回答的有所出入就好。剩下的,承辦檢察官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