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因為朋友前陣子丟了提款卡~但並不是我朋友丟掉的~而是他借他男朋友找工作必須用~因他男朋友被提報為警示帳戶(身分被盜用)所以才借他~但他男朋友發現提款卡不見時~馬上告知我朋友說提款卡不見了叫他去辦遺失~但我朋友並沒有馬上打去客服報遺失~大約過2.3天才報~但客服告知無法申辦遺失~必須到開戶本行辦理~而又過了大約4.5天~她才去本行辦理掛失~才經由本行的櫃檯人員告知他的帳戶已經是警示帳戶~必須到警局訴說詳情~經過警察調查才知她的帳戶被詐騙集團當作人頭帳戶~而已經有被害人匯款至她的帳戶裡後才知受騙並且已經報警~當局警察要求我朋友要刷存摺追查是否被害人的錢還在此帳戶裡面~但經由徵信隊的警員徵查後~發現被騙被害者的錢已經不在裡面了~徵信隊員警就跟我朋友說那就是等候開庭了~依她們徵辦的經驗必須要跑法院1~
有關詐欺罪的詳細問題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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