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重利罪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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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be (mbe)》之銘言:
: 前幾天上課 上到重利罪 以前總認為重利罪之認定 應以民法之規定 年利率不超過20%
: 基準 但教授提到 最近實務認為就算超過民法之規定 亦難認為有重利罪之成立 故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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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不知是否有人知到此標準再哪?

說實話,其實利率究竟有或無超過民法最高年利率20%的限制

在重利罪的要件判斷上「沒有根本的重要性存在」

若回歸該條罪構成要件要件的檢視: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上面黃、紅、綠的要件,反而才是實務上舉證攻防的重點.....

換句話說,個案價值判斷上屬於「很重的利息」,即便超過年利率20%

但如果沒有黃或紅或綠的事實存在,這也不會成立重利罪

你可以參考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 520 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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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09-06-03
黃綠紅你要哪一種啊~
Ida avatarIda2009-06-03
可是顯不相當的重利 在實務中應該還是有一定的標準吧..?
Iris avatarIris2009-06-05
不然有王力宏的要件 但是年利率5% 成立重利也很奇怪..?
Ursula avatarUrsula2009-06-07
標準喔 就如原篇推文。所以我回這篇目的主要在說明 實
Faithe avatarFaithe2009-06-09
務上 相對上比較關心的重點何在
Zenobia avatarZenobia2009-06-10
民法第205條 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部分無請求權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09-06-13
如果沒有年利率20% 應該就不構成其後所云的「很重的利息」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09-06-16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或許應指為超過年利率20%的利息)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09-06-19
民法205只是一個參考方向,當然不以此為限啊,不然還得了,貸
到19.99999999%不就非得為無罪判決,到20%就有罪(!!)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09-06-21
依27年上520判例要旨,自以客觀上社經狀況,一般借貸利率等,
Kelly avatarKelly2009-06-25
其它客觀環境綜合評價之,不以民法之利率上限為惟一標準.
Sandy avatarSandy2009-06-27
當然說理上有個民法205擺在那裡是容易得多,但要是有本事寫
Freda avatarFreda2009-07-01
出心證的理由,那不引用那個標準也沒什麼不可以的.
Thomas avatarThomas2009-07-02
至於超過20%後,會不會構成重利,真正的問題就是這篇原po所
Hazel avatarHazel2009-07-03
說的,前段那些比較重要,參院解字3029號解釋.
Eartha avatarEartha2009-07-04
現行很多信用卡或現金卡利率就是訂立在20%以下
Andy avatarAndy2009-07-05
若無經驗貸以金錢為要件而不佐以利率為參考很多銀行會被告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09-07-07
會有多少人被告恐怕不是評價上需要考慮的事情,主要還是那
個客觀上的一般標準.
Michael avatarMichael2009-07-11
而且這是刑法,要考慮刑法謙抑性及定罪時無合理懷疑的條件.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09-07-14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這應該為客觀構成要件
Selena avatarSelena2009-07-16
豈是這麼容易就能入罪的....:)
Carol avatarCarol2009-07-16
實務上應是有取得不相當之重利發生而進行訴訟
之後才會有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做為攻防
Zenobia avatarZenobia2009-07-19
我指的是判例中參酌當地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字眼
Zenobia avatarZenobia2009-07-23
這個標準常常被引用啊:)
Leila avatarLeila2009-07-25
那要不要參一下最高法院91台簡抗49判例和民庭91議3提案?
Thomas avatarThomas2009-07-26
這個是民事吧,而且那個決議最重要的就是陳自強老師的見解
Delia avatarDelia2009-07-30
那則舊判例的問題在於以前所採的觀點為債之更改,使得舊有
的抗辯在喪失債之同一性之後無法繼續援用,而老師認為基於
Robert avatarRobert2009-08-01
變更而不影響債之關係同一性的觀點解釋,就不會有那個問題,
Jack avatarJack2009-08-05
可以當然的維持主張205....不過,離題了(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