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誇張的房東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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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有關於房東與房客的隱私目前在林口租房子 租約到10月29號昨天有先打電話詢問過房東太太   我: 有"可能"我會提早搬出去那會扣錢嘛!?房東太太: 不會妳提早搬我就提早退你押金、不過房租費一樣到29號。   我: 那我確定要退租時再提早通知房東太太。房東太太: 好的、那你再給我電話。今天下班回到租屋處、因為有點累就睡著了。哪知道睡到一半忽然有人開門、我驚醒的看了一下、是房東先生!我問他 請問怎麼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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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s avatarDoris2011-10-24
租賃契約仍存在,房屋使用權在版大。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強制罪未遂犯,是要處罰的,房東私留鑰匙,已經不妥;未取得版大同意,自行進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