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前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審定護理助產職系,
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醫事人員
(現任學校護理師,銓審師(三)級本俸21級),
未具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
若參加明年專技護理師高等考試及格,
即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資格及曾以技術人員任用並銓審有案,
是否可依銓敘部民國96年6月28日部銓五字第0962812977號書函略以:「前曾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審定護理助產職系有案…,經刪除之護理助產職系視為修正為衛生技術職系,…同意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調任衛生技術職系之職務,但不得轉調其他(非「衛生技術」職系以外)職系之職務呢? 謝謝
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醫事人員
(現任學校護理師,銓審師(三)級本俸21級),
未具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
若參加明年專技護理師高等考試及格,
即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資格及曾以技術人員任用並銓審有案,
是否可依銓敘部民國96年6月28日部銓五字第0962812977號書函略以:「前曾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審定護理助產職系有案…,經刪除之護理助產職系視為修正為衛生技術職系,…同意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調任衛生技術職系之職務,但不得轉調其他(非「衛生技術」職系以外)職系之職務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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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曾請示銓敘部後回答,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三 條:本辦法所稱現職公務人員,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各機關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於其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列有職系現仍在職之人員。所稱調任,指具有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人員,於不同職務間之調動。 因護理人員無官等、職等,等故無法調動。 必須先轉任衛生行政等確認有官等(銓審有案)後,方可轉任其他(非「衛生技術」職系以外)職系之職務。
是可以調任到衛生技術職系.
但只能調任到衛生技術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