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案發現場是三條車道左(機車迴轉道)中(左轉直行)右(直行)當時紅燈我未到停車線騎在中間車道偏左剛好到停車線一綠燈我就往前騎不料的右手邊有輛機車未兩段式待轉直接往左轉因此擦撞當然我既沒超速也沒闖紅燈因為我只要有犯下這兩條規我一定是在人群中跑第一個不可能與我同方向的車輛發生車禍所以我們調解也不成再來就是因為我當時全身麻痺沒感覺警察叫我是否要做救護車我說不用後來發現開始不對勁下午才去就醫機車也是請別人幫我處
機車車禍民事刑事 - 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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