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大意問題請教(1題純正身分犯)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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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初(經建行政)----65】以下何者屬於純正身分犯構成要件?(A)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構成要件(B)業務侵占構成要件(C)業務過失致死構成要件(D)孕婦墮胎構成要件此題答案為(D)我要問的是(B)選項,我的想法是說:像只有公司的會計才可能侵占款項,構成業務侵占罪,其他人不可能夠成此罪,所以說業務侵占罪是屬於構成身分,自然是純正身分犯。為何(B)不能選?抑或不才的想法有錯?懇請高手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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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avatarGary2012-03-23
業務侵占本身就是極具爭議的傳統考題(雙重身分犯)我要強調這是申論題等級的考題~~~~~~~~~~首先要確定比較沒有疑義的是普通侵占罪→純正身分犯(要有持有他人之物的特別關係,始能成立)業務行為→不純正身分犯(非刑法創設事由,僅為加重是由)那到底業務+侵占屬於純正或是不純正(請參99年高考法律政風第一題)網路有解答如果以申論題解答,我的結論亦會採純正身分犯理由:新法31條1項,修法後增加,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似乎就是希望我們認定雙
Madame avatarMadame2012-03-26
樓主只要思考有無非因業務的侵占行為,就可以想通了,335條是普通侵占行為,336條是業務侵占行為,其「公務或業務身分」,乃是加重事由。那335到底有哪種情形呢,有阿,信手捻來都有:你媽媽託隔壁王大媽幫繳跟會的款子,結果王大媽因為急用就把錢花掉了然後謊稱有繳會錢了,這就是侵占,另外比如說像民法上寄託契約的受託人,或是使用借貸契約的借用人,把標的物據為己有,都馬可以是普通的侵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