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朋友因任職公家單位約聘人員期間共5筆款項未給場商~後自首~偵查庭第一次問問題後ok~以業務!侵占起訴~第二次偵查庭只是告訴他要改用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說是他也算公務員)後就斥回~現在收到起訴書~奇怪了~怎麼來是用336條的侵占罪起訴???若真如此~現在的罪名較輕多了~請問~1.這表示檢座好心還是失誤~要反應嗎?2.若真如此~開庭後還是會改回來貪污嗎?因朋友想考公務員~所以用貪污就完了...請法律人說明一下~謝謝~...Showmore
法律問題~罪名不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