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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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jp (跑一下)》之銘言:
: 關於專用漁業權的部份
: 之前在澎湖有某業者 (採捕海草) 擁有在某無人島旁採集海草的專用漁業權
: 然後 有釣客搭船登該島釣魚 釣到一半
: 海巡就根據某海草業者的通報來抓人了
: 而縣政府竟然說 漁業權視為物權
: 給業者專用採捕海草的權利 他們就覺得海是他的 島也變他的了
個人對這個評語有一點疑義.

因為,"有釣客搭船登該島釣魚"可能該當於漁業法41條所謂的娛樂漁業,
(係指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或載客登
島嶼、礁岩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
前項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

依漁業法42條,
"娛樂漁業進入專用漁業權之範圍內者,應取得專用漁業權人之許可,
並遵守其所訂之規章;專用漁業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法律既然明定一定要申請,
而且只要跟漁業權人申請了,他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那敢載客去釣又不去請求許可,
被抓了活該啊Orz..........

畢竟視為物權不僅有對世效力,而且應該也可以主張767的物上請求權.
對於妨害,可以請求排除;對於有妨害之虞,可以請求防止.
別的不敢說,但是要請求離開應該是不太難成立.

就好像我在看我的書,你把手擋在書看我的眼睛間,
根據767的物上請求權,我可以請求你把手拿開;
這是因為你妨害我對書本的使用,而不是因為書本和我之間的空間是我的.

我個人倒是有一點好奇,42條上下翻了翻沒看到罰則,
不知道是被用哪條開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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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09-03-15
應該說業者的權在那塊範圍內的"海草" 而不是"海" 更不是"海島"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09-03-19
這不符定義,漁業法15條對專用漁業權係指"利用一定水域,形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09-03-19
成漁場,供入漁權人入漁,以經營左列漁業之權."
從文義就可以看出來它具有水域範圍的不動產性質,
Sandy avatarSandy2009-03-21
而不限於其採補養殖的動植物.
Linda avatarLinda2009-03-26
請問甚麼是對世效力?
Anthony avatarAnthony2009-03-28
對抗世界上任何一個人
Aaliyah avatarAaliyah2009-03-30
這個我畢竟不是法律專業 不過我們科長有解釋過
Oliver avatarOliver2009-04-04
是有限於經營漁業的種類的 如同釣魚跟採捕海草是沒有衝突的
Susan avatarSusan2009-04-05
有沒有衝突有一部範還是得由權利人來決定.
Lydia avatarLydia2009-04-06
就使用上來說主管機關可能在其上另一個補漁的權利,
Elvira avatarElvira2009-04-06
但是如果這樣的權利行使構成對海草漁場培植的妨礙,
或影響海草採收,依物權優先原則,先手權利人仍得主張排除.
Gary avatarGary2009-04-07
請注意我沒有說"海"是誰的,"海島"是誰的,或"可不可以"釣魚
我說的是"妨害排除"與"妨害防止",前提是妨害或妨害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