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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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小弟我在一家財務軟體業上班,職位是顧問
有簽了一份合約 內容如下
1.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之工作以及公司之競爭、合作對手之公司
2.不得去客戶那邊工作
3.若違反兩年的薪水當作懲罰性違約金

我有疑問的是
1.合約尚未寫道競業原則第四點,勞工離職後有代償措施,這樣合約算是無效的嗎
2.我們公司的是賣軟體的,假如有一間A公司使用我們的軟體,也是公司客戶,今天我離
職去該A公司工作,這樣有違反競業禁止嗎?
A公司可能是飯店業,跟原本公司從事的重要業務也不同
我覺得合約第二點有點不合理
不知道板上各位大大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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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la avatarUla2018-10-06
需要有補償金
沒補償金的話,基本上無效. 可以google一下,有資料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8-10-08
那不能去客戶那邊工作 這個合理嗎
Carol avatarCarol2018-10-11
顧問喔 先確認是委任還是雇傭契約喔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8-10-15
S大這個有誰什麼差別呢
Erin avatarErin2018-10-16
有沒有勞基法適用阿 沒有 就不能用代償去主張無效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8-10-19
更正 無補償等提供而來主張相關競業條款無效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8-10-21
S大所以不管怎樣 沒有補償就是無效嘍?
Joseph avatarJoseph2018-10-23
要看你是否是勞基法適用對象啊
委任約很麻煩 要回到民法處理
Edith avatarEdith2018-10-24
S大我可以私訊嗎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8-10-28
這約?? 離職後,連到客戶那邊掃廁所當清潔工都不行
Sarah avatarSarah2018-10-30
M大 我覺得不合理
Ethan avatarEthan2018-11-02
二樓上已用明顯的例子提醒發問人,"競業"禁止的目的。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8-11-02
實質上沒有競業的行為,禁止的正當性就可抗辯。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8-11-02
保全其實很常看到會有這種情況
沒有補償金 合約上無效
Eden avatarEden2018-11-03
沒那回事,有無補償金與契約效力沒有必然關係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8-11-05
倘適用勞基法,參勞基法第9-1條對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