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符合保全人員嗎條件嗎?? - 法律Mason · 2012-10-1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有一位朋友在民國88年.也就是921大地震那年.因被人陷害.被起公訴罪.在看守所羈押2個月.最後被判恐嚇罪2個月緩刑3年.法官念他是初犯.請各位先進前輩替他解這個迷惑.他是不是符合當保全人員的條件呢?.請細說.感激~法律All CommentsCaitlin2012-10-15你朋友的情況是保全業法裡的第10條第二款裡規定的"不在此限"~所以報備警局安檢不會有問題~良民證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二款規定~如果你朋友只有你上述所說的情況~良民證上面是不會有記錄的~保全業法有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Joe2012-10-14參考看看他的答案http://ts77.cc/Quanna2012-10-18消案了..可以的!!看公司的主管,他要用就可以,他不用就是不可以。Related Posts美圖秀秀的東西為何夜市有人賣盜版DVD警察不取締?交通事故責任釐清與賠償相關問題【WTO姊妹會】這月份的探討主題,哲青所說的話?關於刑法申論題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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