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強行通過不合理議案,違反何法規? - 法律
By Hedy
at 2012-11-21T00:00
at 2012-11-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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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為圖利部份住戶(大坪數),提出不合理的議案,並以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的議會流程強行通過,請問管委會違反何法規?例:憲法公平原則?民法類比適用原則?刑法背信?...等,此不合理議案是否不能生效?
不合理議案為:1.每戶不管坪數大小都需交一筆20000的公基金
2.小電公出
但我們大樓大小坪數的差異到6倍之多,且一直以來都是依坪數收管理費
Update:
1.是區分所有權會議,但開會的人(除管委會委員)全都反對該不合理議案,但主委仍拿著徵求
到的大坪數住戶的全權委託書強行通過。
Update 2:
2.同時交相同的錢也是公平的一種??
但我們社區的公共設施用品發給時,會依坪數比例,大坪數會給比較多,小坪數給比較少(表示 大坪數人數通常較多,小坪數人數通常較少;最大坪數可拿6個,最小坪數只能拿1個,日後的公共設施使用率也是6比1),但交錢時卻要交相同的錢怎麼會是公平的?
且所有權狀中的公設部份,大坪數本來就持份較多,小坪數持份較少也是按坪數比例分配,並非按戶數分配(因大坪數人數多,小坪數人數少是常態),所以公設的使用和維修費用理當依各住戶持有公設比例分擔,難到大坪數住戶願意將公設坪數分給小坪數住戶嗎?讓自己的權狀持份坪數大縮水嗎?
Update 3:
3.40坪住1個人,7坪住10個人??而且絕大多數都如此?有這種社區嗎?我真想參觀看看!
不能用極少數極端的例子以偏蓋全!(而且通常一個人可以住40坪,應該也不會去跟7坪住10個人的住戶計較吧!就像所得稅率40%的人,會和所得稅率零的人計較嗎?會去和政府拉布條抗議「一直以來都是依累進稅率收所得稅<錯誤的所得稅計算方式 就算行之多年 還是可以改正過來的麻。」改成依人頭而不是依累進稅率計算所得稅嗎?
Update 4:
4.任何人買房子都知道大坪數分配到的公設坪數較多,小坪數分配到的公設坪數較少;何以如此?因大坪數人數多,小坪數人數少是常態,公設的分配理當如此,大坪數住戶在買進持有或賣出或改建時沒有人有任何異議,但為何在使用付費時卻要小坪數住戶和大坪數住戶平分??所以所有公共設施的使用維修費用(包含電費.水費....等)都應該按坪數計算,小電公出只是大坪數住戶要欺負小坪數住戶的不合情不合理的非法手段!
Update 5:
(小電公出就是小公電費由各戶平均分攤,而非依坪數分攤)
Update 6:
1.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所以法律原來已明文規定依坪數計算費用。
2.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此追加的規定應是要讓費用分擔更合理(例1樓店家管理費打折);卻被有心人士利用來欺負小坪數住戶。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法。
3.憲法規定的是立足點平等而非齊頭式平等,依所得高低課稅及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是立足點平等,依人頭課稅及依戶數計算大樓費用是齊頭式平等。依戶數分擔費用已違反憲法。
4.鼓勵小坪數住戶依法律途徑解決,直接告上法院才能為自己爭取到公平正義;就是因為小坪數住戶都沒有告上法院才一直被有心人欺負。
的議會流程強行通過,請問管委會違反何法規?例:憲法公平原則?民法類比適用原則?刑法背信?...等,此不合理議案是否不能生效?
不合理議案為:1.每戶不管坪數大小都需交一筆20000的公基金
2.小電公出
但我們大樓大小坪數的差異到6倍之多,且一直以來都是依坪數收管理費
Update:
1.是區分所有權會議,但開會的人(除管委會委員)全都反對該不合理議案,但主委仍拿著徵求
到的大坪數住戶的全權委託書強行通過。
Update 2:
2.同時交相同的錢也是公平的一種??
但我們社區的公共設施用品發給時,會依坪數比例,大坪數會給比較多,小坪數給比較少(表示 大坪數人數通常較多,小坪數人數通常較少;最大坪數可拿6個,最小坪數只能拿1個,日後的公共設施使用率也是6比1),但交錢時卻要交相同的錢怎麼會是公平的?
且所有權狀中的公設部份,大坪數本來就持份較多,小坪數持份較少也是按坪數比例分配,並非按戶數分配(因大坪數人數多,小坪數人數少是常態),所以公設的使用和維修費用理當依各住戶持有公設比例分擔,難到大坪數住戶願意將公設坪數分給小坪數住戶嗎?讓自己的權狀持份坪數大縮水嗎?
Update 3:
3.40坪住1個人,7坪住10個人??而且絕大多數都如此?有這種社區嗎?我真想參觀看看!
不能用極少數極端的例子以偏蓋全!(而且通常一個人可以住40坪,應該也不會去跟7坪住10個人的住戶計較吧!就像所得稅率40%的人,會和所得稅率零的人計較嗎?會去和政府拉布條抗議「一直以來都是依累進稅率收所得稅<錯誤的所得稅計算方式 就算行之多年 還是可以改正過來的麻。」改成依人頭而不是依累進稅率計算所得稅嗎?
Update 4:
4.任何人買房子都知道大坪數分配到的公設坪數較多,小坪數分配到的公設坪數較少;何以如此?因大坪數人數多,小坪數人數少是常態,公設的分配理當如此,大坪數住戶在買進持有或賣出或改建時沒有人有任何異議,但為何在使用付費時卻要小坪數住戶和大坪數住戶平分??所以所有公共設施的使用維修費用(包含電費.水費....等)都應該按坪數計算,小電公出只是大坪數住戶要欺負小坪數住戶的不合情不合理的非法手段!
Update 5:
(小電公出就是小公電費由各戶平均分攤,而非依坪數分攤)
Update 6:
1.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所以法律原來已明文規定依坪數計算費用。
2.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此追加的規定應是要讓費用分擔更合理(例1樓店家管理費打折);卻被有心人士利用來欺負小坪數住戶。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法。
3.憲法規定的是立足點平等而非齊頭式平等,依所得高低課稅及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是立足點平等,依人頭課稅及依戶數計算大樓費用是齊頭式平等。依戶數分擔費用已違反憲法。
4.鼓勵小坪數住戶依法律途徑解決,直接告上法院才能為自己爭取到公平正義;就是因為小坪數住戶都沒有告上法院才一直被有心人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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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Mary
at 2012-11-23T11:11
at 2012-11-23T11:11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注意其中--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希望能幫到你....
2012-11-25 04:24:46 補充:
社區管理原則上乃是物之管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之精神係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因而絕大多數都採用依坪數收取管理費, 亦同時考慮使用狀況(如空屋打折,店面及一樓打折)等方式為之....
By Delia
at 2012-11-25T19:08
at 2012-11-25T19:08
『注意其中--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請再注意其後: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By Kyle
at 2012-11-24T06:15
at 2012-11-24T06:15
By Ingrid
at 2012-11-22T15:15
at 2012-11-22T15:15
這也是圖利小坪數的住戶阿
有的大坪數只有一個人住
有的小坪數住戶住了10個人
那又是憑什麼 大坪數的住戶要多付管理費呢??
一直以來都是依坪數收管理費<錯誤的管理費計算方式 就算行之多年 還是可以改正過來的麻
By Poppy
at 2012-11-25T04:47
at 2012-11-25T04:47
看的出版主的意思不外於:大的人要多付;小的少付。但是法律並沒有這類規定,同時所有的人都交相同的錢,也是公平的一種。
至於小電公出?基於社區自治,社區要這樣,那是社區自己的事,它人無從介入。
簡言之,如果你認為管委會的管理失當,那也僅是能否去改選管理委員的問題而己。
2012-11-25 13:17:34 補充:
所謂「但我們社區的公共設施用品發給時...」諸語,那是屬於管理費「支出」的部份,與版主主題所提及的管理費「收入」的部份,分屬二事,不應混為一談(真要談,社區自己去談,法律不管啦)。
在收入的部份,本來是從各住戶對公設的共有之應有部份來計算,但是可以在比例原則之下,從社區自定的規定,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的規定。不論是按坪數(坪數多負擔多)或按戶數(戶數多負擔多),都是合於比例原則的,由社區多數來決定。
By Ophelia
at 2012-11-25T22:43
at 2012-11-25T22:43
雖然這裡很多專家回答
但是有很多免費的法律諮詢資源是可以善用的
推薦一個網站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這邊都是律師在回答問題
可以去試試看
而且問題可以隱藏
所以詳述也不會被人看到
就不會擔心講得不清楚
律師在法律的判斷上出了差錯
By Queena
at 2012-11-21T10:32
at 2012-11-21T10:32
均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因適用法律規定有所不同
請版主詳述所謂『強行通過』之議會
為何項會議(區權會議?管委會議?)
以上供參
2012-11-25 07:16:38 補充:
『是區分所有權會議,但開會的人(除管委會委員)全都反對該不合理議案,但主委仍拿著徵求到的大坪數住戶的全權委託書強行通過。』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
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
部分不予計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定有明文
2012-11-25 07:18:54 補充:
所以主委拿再多的委託書,也只能算1/5的權利而已
以此為依據,計算是否達到會議開議的要件
若未達到開議要件
則是會議無效
既然會議無效
該會議所決議事項當然無效
若已達開議要件
則以票數(一戶一票)計算是否達成決議
2012-11-25 07:19:33 補充:
至於是否公平合理?
各持一執,無從評論
僅知依法規定係按所占公設比例計算負擔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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