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期間被告傷害?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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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緩起訴期滿日是108年3月25日,在去年11月中發生了一場車禍內容是對方兩台車互撞然後彈飛撞到我的車,然後今年1月對方說要告我傷害,之前有聽說過緩起訴期間只要有刑事方面問題就會直接執行,我也是受害者也不是我去撞他,這樣有辦法告我嗎?我會被直接執行還是需要等判決下來才會知道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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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 avatarRachel2019-02-15
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更新:這樣我算故意嗎車禍多是過失經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