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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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依95條第一項或第228條第四項

進行訊問被告後,

認為被告犯嫌重大、有羈押原因而

沒有羈押必要但是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例如:居無定所)

則可依93條第3項條文仍能聲請法院羈押被告。

想請問大家的是

法院與檢察官對於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有差別嗎?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一般實務應該都是檢察官從寬認定、法官從嚴認定

既然檢察官都認為沒羈押必要了,法官的認定會有變嗎?

還是法官可以用居無定所等理由認定有羈押必要?

最後實務上檢察官真的會用這條嗎?

各種不理解 請板上朋友解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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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a avatarDora2018-05-17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沒羈押必要 沒聲押法官要如何認定要押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8-05-21
可是93II就是在講沒羈押必要但是卻可以聲押的情形
George avatarGeorge2018-05-22
無法責付回到有必要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8-05-26
感謝 我再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