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與機車對撞(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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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雨天 我騎腳踏車拿雨傘外出 與一台摩托車對撞 幫他牽起倒地的摩拖車 當時我問她人有沒有怎麼樣她說沒有只是稍微擦傷和有些嚇到 因為車頭她車頭有壞掉 當時我沒想很多 我留了手機號碼給對方 後續都幫弄一弄散落的東西撿一撿就先離開 當時事發地點是小巷子 路燈昏暗 後來我也沒想很多就回家了 後來對方媽媽打電話過來說 他女兒受傷 腳不能動要去照X光 然後....一堆(可是出事當時 她還能站起來騎摩托車離開) [意思好像要要求很多醫藥費] 我還是學生 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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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當初就沒有想那麼多
2方速度都很慢 稍微對撞
畢竟當時雨勢 [[[[[超大]]]]]
想說小事情而已 私下和解就好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們都不向鬧上法院
對方態度很不好 [小巷子] 沒紅綠燈 沒雙黃線 ....都沒有~!

All Comments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1-09-03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正確的作法如下: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當然雙方都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2011-09-01 09:04:09 補充: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2011-09-01 09:04:33 補充: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1-09-03
不用管他告訴他說我是騎腳踏車的學生是你騎機車來撞我的,我沒有叫你賠就很好了還要叫我賠,交警都沒有來量了無憑無據的,去告我啊我不會輸的你是大車我是小車啊!如果他告你就堅咬他來撞我的就行了!
Joe avatarJoe2011-09-01
如果在路上不小心發生車禍,就要記得先報警,還要記得打電話至投保的保險公司,跟該公司的車禍處理人員講你發生了這件事,請該公司的車禍處理人員幫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