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滿18歲女生發生關係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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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兒子剛剛高職畢業,與同班同學談戀愛於三個月前發生性關係,男生18歲又8個月,女方再4個月才滿18歲。對方家長若提出告訴,可能會有什麼結果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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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ob avatarJacob2013-06-20
結果就是沒有刑責啊因為對方已滿16歲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能跟16歲以上的人發生關係除非是你兒子把對方強制性交刑法第227條是指跟未滿16男女沒有規定16歲以上的人喔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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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 avatarEmma2013-06-23
您好未滿十六歲才會有事情如果已經滿十六歲除非是兩情相悅對方提告也一定不會有事不用擔心有問題來信或到部落格留言
Kama avatarKama2013-06-22
無刑責。雙方都16歲以上且無強迫等手段,無罪。
Jake avatarJake2013-06-21
如果你兒子與該名女童學士兩相情願發生性關係的話,無罪。目前法律規定,雙方都16歲以上只要合意(互相同意)的話,發生性行為是不予處罰的。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06-23
滿十六歲就有性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