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目前行政訴訟簡易訴訟之提起,改為標的物為20萬元的規定,司法院是否已以命令施行?如何知道已施行?
Update:
但是,這個沿革歷程,只顯示"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像96年的修法也都這樣寫,確切究竟何時施行,在這個畫面還是無從得知吧?
Update 2:
阿,對..底下還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0960016042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施行"了解,多謝!
Update:
但是,這個沿革歷程,只顯示"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像96年的修法也都這樣寫,確切究竟何時施行,在這個畫面還是無從得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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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對..底下還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0960016042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施行"了解,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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