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被告妨害性自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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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成年大學畢業今年4-5月間應對方邀請至她家附近聊天車上共4人本人(被告)及乙方(以妹妹相稱偶而他叫我老公但是本人都予以迴避)乙方朋友及乙方朋友他哥四人於車上聊天由於乙方及乙方友人均未滿14歲乙方朋友哥哥已滿20就再本人車上打鬧後來我去後座兩女生也坐後座於是開始打鬧搔癢捶打後來我遭受乙方及乙方朋友攻擊私處一時玩起來於是本人有將手伸入乙方衣服內反擊(抓一下上胸及內衣)但未調請撫摸重點是乙方朋友有偷偷用手機側錄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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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ia avatarOlivia2011-08-20
1.妨害性自主罪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妨害性自主罪由【告訴乃論罪】變成【非告訴乃論罪】,性侵害案件一旦成案,不能和解撤回,並有十年的追訴時效。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之例外,為發生於配偶間及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加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且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形,方為【告訴乃論罪】,可於一審判決前撤銷。2.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
Hedwig avatarHedwig20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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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avatarAndrew2011-08-20
警察不是法官,他們只負責移送地檢而已刑227條第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至於版主與對方所為,是玩樂還是猥褻?由法檢去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