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詐欺罪的追朔期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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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判刑八個月後未服刑而被通緝請問這樣子追朔期為多久請各位大神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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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me avatarMadame2013-09-21
這題我比較支持海王子大大但海王子大大忽略了刑法85條第二項第三項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所以真的要算追訴期應該是要從判決日起算7年+1/4*7年所以是8年9個月...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3-09-19
樓上海王子的回覆是正確的!另行在此補充行刑權時效期滿日需加計四分之一的停止進行時間.屆時行刑權在會消滅免除執刑的命運!
Sandy avatarSandy2013-09-19
**已經判刑8個月了,而準備要執行.就不是所謂追朔 期,而是<行刑權>. 徒刑8個月,行刑權是7年,而是由裁判日開始算起 ,7年內如沒有執行,就不再執行了.
Zanna avatarZanna2013-09-20
20年詐欺應該是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