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者蓄意躲避賠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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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99/12/31號晚上六點,我在國道一號發生車禍,三台車撞在一起,我是中間被後面推撞後,撞到前面的車輛,照成我車子前後都損傷,當下我就通報110,警察到現場丈量,拍完照後我們就一起回到汐止分隊去做筆錄,做完筆錄後,警察就給我們每人一張"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因為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情況,又加上是跨年夜所以就沒有注意上面的資料,匆匆的就離開警局了,後來問題就來了,當天晚一點的時候我聯繫追撞我的駕駛,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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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the avatarFaithe2011-01-18
肇事者於警訊筆錄中留下不實的個人資料有偽造文書的刑責(筆錄是屬公文書)他留下不實的聯絡地址(聯絡方式為文書之一部)目的是為了要逃避賠償這個行為已經生損於人你可依偽造文書的罪名向管轄法院的地檢署提出告訴由於這是公訴罪檢方會函調相關卷證資料替你找出當初的肇事者此時檢察官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你則可追究他的民事責任不要再透過警方了希望能幫得上你^^如有需要歡迎至部落格研究討論...
Kama avatarKama2011-01-18
請警方行文給電信公司索取對方身分證字號再根據身分證字號行文給健保局以及勞保局因為這兩項都是只要有工作,雇主就必須幫員工投保=向縣政府申訴看看未必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