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塊地農地整塊未滿5分地,其中有部分因為前手的未塗銷有設置抵押權,所以被拍賣了,因為我們是土地所有權人所以是債務人沒有優先購買權,現在被買走變成共同持有。然後買走的跟法院申請要變價分割,書記官也說要就變價分割,要就鑑定價格完我們買下來
問題
1共同持有大家有自己的權力範圍,他要賣可以賣他權利範圍,為何連我的也賣。
2如果共同持有地只能變價分割或鑑定價格我們買,這樣不符合市場機制,不就強迫我們買,我們不一定要買,但是我們的權利範圍我們又不想賣,我們能主張我們的不賣,他要賣賣他的權力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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