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司法人員~我有舉辦旅遊活動是在102年11月23日,而我有邀請朋友使用line傳訊告知,告知日期是102年10月21日,費用告知他當天收,(沒有簽任何契約),而近日他因為個人因素不去,也連帶另外3名團員無法去,造成我費用上的極度損失(他也在訊息中說明,都是他的錯),那我使用line告知她,你要付旅遊金的半價當賠償金,他說可以(有訊息為證),但是他後來遲遲不付款,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法律上的責任,或者是詐欺罪呢??
這樣是否構成法律責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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