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鄭冠宇的書上讀到指令交付(現實交付)。
他說最常的形式像是連鎖交易。
之後我看到一題想請教各位。
今天甲跟乙買一隻手機,之後手機沒進行交付,甲再以這隻手機與丙締約進行買賣,最
後乙依照甲的指令,將手機交付給丙。
因為物權行為而言,甲乙間只有價金的物權行為有生效,甲丙間也只有價金的物權行為有
生效,那我的問題是乙丙間的交付沒有債權契約的存在,這樣有不當得利的疑慮嗎?
還有,如果今天乙因爲甲遲遲未支付價金,因而解約。得否向丙要求返還?
我在這裡是覺得因為甲乙間的債權契約不能對抗第三人和物權無因性,所以不能。
但會不會有因為甲乙間契約解除,所以甲是無權處分的問題?(即使甲丙締約時甲為有權
,這樣也會因為甲乙解約變無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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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最常的形式像是連鎖交易。
之後我看到一題想請教各位。
今天甲跟乙買一隻手機,之後手機沒進行交付,甲再以這隻手機與丙締約進行買賣,最
後乙依照甲的指令,將手機交付給丙。
因為物權行為而言,甲乙間只有價金的物權行為有生效,甲丙間也只有價金的物權行為有
生效,那我的問題是乙丙間的交付沒有債權契約的存在,這樣有不當得利的疑慮嗎?
還有,如果今天乙因爲甲遲遲未支付價金,因而解約。得否向丙要求返還?
我在這裡是覺得因為甲乙間的債權契約不能對抗第三人和物權無因性,所以不能。
但會不會有因為甲乙間契約解除,所以甲是無權處分的問題?(即使甲丙締約時甲為有權
,這樣也會因為甲乙解約變無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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