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104/6/29發生車禍,在104/11~104/12/24之間對方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共二次,第一次我有到,但對方所提賠償金額很高,所以調解不成立。第二次12/24當天通知調解委員會我本人不過去,因為我已經向簡易庭申請調解,12/29開庭。12/29對方只有答辯狀到,再次申請延期,但是仍未到。因此經過三次調解不成立。12/31區公所發文至交通隊,告知調解不成立。105/4/29區公所發文至地檢署,依據(105/4/28聲請書)辦理,內容為何不清楚。105/5/15收到地檢��
過失傷害告訴期是否已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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