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陳述不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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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高點張律師民法債編 侵權行為中"純粹經濟上損失"
的部分 其中舉了一個例子是"過失不實陳述" 如果說"過失
不實陳述" 造成的損害係屬"純粹經濟上損失" 也就是沒有
絕對權被侵害 那麼假如換成"詐欺"的情形 書上又說詐欺係
侵害被害人的"表意自由" 那麼 詐欺跟過失不實陳述的區別
何在?小弟我的理解是"詐欺跟過失不實陳述都是使他人陷於
錯誤的行為 不同之處僅在於詐欺乃故意而為 過失不實陳述
則是過失所為" 既然差別只在究屬故意還是過失那麼兩者侵
害的客體難道不都是"表意自由"這個絕對權嗎? 果如此 那麼
過失不實陳述應該就不是"純粹經濟上損失"了吧?

請諸位前輩 法律高手不吝替小弟解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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